当事人名称:伊犁双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TUXC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东买里镇奥依塔木村三组东风路原甜菜收购点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侧露天堆放炉渣、粉煤灰等物料,路面扬尘较大,未采取有效覆盖、围挡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23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22日),用于证实伊犁双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由伊犁双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3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权利。
3.由伊犁双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3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
4.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照片、视频(2025年7月23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
5.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巩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伊犁双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侧露天堆放炉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元整(43700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