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新疆颂邦粮农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DK3Q
地址:巩留县阿尕尔森镇头道湾村省道S316线北侧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台日烘干500吨玉米的烘干塔正在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浆液泵损坏,循环水管道有气体排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5年9月17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18日、2025年10月15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
2.由新疆颂邦粮农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2025年9月17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身份情况;
3.由新疆颂邦粮农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2025年9月18日),用于证实单位主体情况和法人身份情况;
4.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照片、视频(2025年9月18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
5.由新疆颂邦粮农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23年12月),用于证实该项目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6.由新疆颂邦粮农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年12月30日),用于证实该项目取得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
7.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制的排污许可证(2023年11月13日),用于证实该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及主要污染物种类;
8.由新疆颂邦粮农农业有限公司提交整改情况报告(2025年10月22日),用于证明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9.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巩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新疆颂邦粮农农业有限公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浆液泵损坏,循环水管道有气体排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个性裁量基准:废气类别: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扬尘/机械、汽车修理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裁量认定:情节一般,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贰佰元整(2852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裁量金额:¥285200元整。
新疆颂邦粮农农业有限公司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采取补救措施,购买设备配件,升级污染治理设施,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情形。经集体讨论,同意减免30%罚款(8556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陆佰肆拾元整(19964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