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方案编制。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编制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各乡镇、片区党工委执行,同时报州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备案。4月3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
2.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党工委负责补助奖励农牧民信息登记造册工作,将草原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统计每户禁牧与草畜平衡面积,以及发放补助奖励资金数额,将牧户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提交财政部门将资金发放到户。
3.自治州补助奖励资金已拨付到我县,我县计划7月30日前完成发放。
4.开展监督检查。每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补助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考核,水源涵养区的检查做到全覆盖,抽查面不低于70%。
5.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片区党工委负责将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发放登记造册,并在各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片区党工委将补助奖励名册提交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负责审核,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盖章签字后将补助奖励名册送财政局,由财政局下拨资金到乡财政所,7月30日前将补助奖励资金全部发放到户。
政策咨询和监督投诉
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局长:木拉提别克
农业农村局业务经办人:艾梅尔别克 联系电话:15999265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