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对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动物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补偿。目前,补偿资金由疫苗生产厂家提供。
二、申请条件
补助对象:巩留县辖区内饲养畜禽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及相关养殖主体;
适用场景:动物在实施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程中(或免疫后48小时内),因疫苗过敏引发应激反应导致死亡的;
免疫要求:免疫操作由具备资质的防疫人员(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免疫程序、疫苗品种符合巩留县年度免疫计划规定;
合规要求:已按规定完成免疫,且在无纸化系统完成相关信息录入,未隐瞒、谎报动物死亡情况。
三、申报流程(含无纸化系统操作)
(一)紧急报告与现场核实
养殖主体发现动物免疫过敏死亡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交书面或口头报告,说明免疫时间、疫苗品种、动物品种及数量、死亡情况等;乡镇兽医站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拍摄动物尸体照片等影像资料,在无纸化系统内填写和上传免疫应激死亡的相关内容。
(三)无纸化系统录入与申报
片区村级动物防疫员选择“免疫应激死亡补助申请”模块;填写养殖主体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养殖地址);录入死亡动物信息(品种、年龄、数量、免疫时间、疫苗名称、性状及批号、免疫实施单位/人员);上传现场核实表、无害化处理影像、疫苗包装二维码等电子材料;提交。
(四)资金拨付
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收到审核通过的补助申请后,在集中免疫结束后,对接疫苗厂家进行核实,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市场价参考制定全区赔付标准后进行资金拨付。
四、注意事项
申报时限:动物死亡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无纸化系统录入及材料提交,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系统操作:录入信息需真实准确,上传材料清晰可辨,若操作困难可联系乡镇兽医站提供技术指导;
责任追究: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取消补助资格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渠道:
巩留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0999-562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