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伊犁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巩留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有关规定,依法划定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巩留县城区东至文化路、西至西一路、南至团结路、北至迎宾路,此范围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在各学校周边任何时段严禁大型车辆通行)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实施步骤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生态环境部门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
四、管理要求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三)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巩留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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