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发改价费(2016)02号 签发:贺军
巩留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巩留县中心敬老院申请自费收养人员收费标准的请示》(巩政民字[2015]132号)收悉。我委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下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人员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2061号)文件,研究决定,现就我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人员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床位费300元/人.月;伙食费400元/人.月:衣被费60元/人.月;卫生费60元/人,月;杂支费80元/人.月:取暖费30元/人.月(限取暖期6个月计收)。
二、各福利事业单位自费人员的一般护理、医疗服务价格一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新计价费[2004]1032号文规定的等级医院收费标准收费:对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三、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觉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事项的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答复。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巩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