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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
2025-05-29 19:51   医疗保障局

1.直接救助。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直接救助。

(1)对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年度不设限额。

(2)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3年暂定为25001),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2.依申请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3年暂定为60001),救助比例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且超过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2023年度为8000),救助比例按80%实行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年度救助限额根据伊型州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的起付标准将根据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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