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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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350274/2025-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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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5-06-27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性:有效
  • 题:巩留县库尔德宁、恰西-塔里木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巩留县库尔德宁、恰西-塔里木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留县库尔德宁景区、恰西-塔里木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景区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巩留县景区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巩留县旅游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巩留县库尔德宁景区、恰西-塔里木景区,景区范围以巩留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区四至边界范围为准。景区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景区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规划、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景区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将保护生态资源、加快景区旅游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巩留县库尔德宁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为巩留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在景区内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对巩留县人民政府负责。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管理景区内的旅游资源;负责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和景区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在景区范围内实施旅游行业管理。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景区内的经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协调区域内农牧民与经营企业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保护农牧民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规划、建设等活动。三是负责维护、管理景区基础设施,推动景区旅游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景区内的消防、治安进行管理。

经巩留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景区经营企业是景区依法经营主体,应承担景区内资源保护、森林防火、防汛、安全生产等工作的主体责任,需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接受巩留县库尔德宁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督导检查。

第五条  相关单位的职责。

自然资源:负责对景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申请办理景区建设用地规划和手续;负责景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指导景区管理部门做好景区地质灾害普查治理

(二)生态环境局:负责景区生态环境的监督工作;负责依法打击因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造成景区环境污染的行为

(三)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景区林草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申报办理景区建设用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依法打击景区内采伐林木花草、移动和损毁地质遗迹界碑及标识等破坏生态和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打击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及其他破坏生态和景观等行为。

(四)文旅局:负责依法打击倒卖景区门票、无证导游或随意提高导游价格等扰乱景区旅游市场的行为;依法打击刻划、涂污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等行为。加强对景区内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及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监管,按照工作职责对景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景区特种设备、设施的监管,确保安全运行;加强对景区内旅游商品、餐饮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六)公安局:负责依法依规处理景区内及景区周边各类治安违法行为,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处理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行为强化对爆炸性、易燃性设施的审核和监管负责整治景区道路沿线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七)应急管理局:负责景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统筹协调,指导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联合有关部门对景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整改安全隐患。

(八)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打击非营运交通工具载客行为,督导营运车辆按规定检测、检验;负责景区道路安全指导检查

(九)住建局负责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职责权限对景区内自建房、老旧建筑、建筑工程质量等进行指导检查。

(十)发改委按照权限依法景区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等。

(十一)财政局负责将景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涉及景区的县级以上奖励、补贴、项目建设资金,按照财政拨款渠道予以拨付。

(十二)水利局负责景区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全面推行河长制,严守“三条红线”,坚决杜绝“四乱”行为,禁止在景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防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依法对景区内水体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对景区防汛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三)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依法整治景区周边及村庄内村民随意划定停车位、乱收停车费和其他无证经营行为;协助相关单位对日常巡察中发现的景区内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协调景区与辖区牧民间的矛盾纠纷等相关事宜的化解。

各相关单位、乡(镇)按照职责范围,对库尔德宁景区内的资源保护、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库尔德宁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库尔德宁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库尔德宁景区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库尔德宁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投诉和举报受理主体单位,各相关单位和乡镇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协助处置办理。

第三章规划审批和资源保护

第六条  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使旅游、文化事业协调发展。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照相关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景区总体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不得损害人文景观的原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景区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经巩留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

第八条 景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景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除按招投标等制度实施外,还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封闭施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遭到破坏。

第九条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建项目,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者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征求景区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进行建(构)筑物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线。

(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日常管理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景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禁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章 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景区经营业态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严格审查准入条件,严格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并取得市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手续、公平审查意见等,严禁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组织开展旅游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景区管理部门审查和备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新增、更新、转让旅游经营性车、船。

(二)张贴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立各类标识。

(三)拍摄电影、电视片。

(四)设置穿越空中、水上游览航线。

(五)科学考察、采集标本、野外探险等活动。

(六)进行公益、商业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

(七)设置商业和其他服务网点。

(八)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九)开山采石、开矿,占用、挖掘道路,河道内挖采砂石。

(十)其他涉及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景区内经营漂流、攀岩、登山、探险、水上、高空游乐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景区内从事旅游车船、缆车索道和租赁等服务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注册登记,并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从业人员须取得国家相关资质认定。

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部门指导景区经营主体根据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等,健全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景区经营主体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第十七条 景区内经营旅游活动,必须在保证游客、从业人员人生、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十八条 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收费项目,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第十九条 景区门票收入和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景区收入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和管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维护、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景区岗位人员工资以及其他有利于景区旅游业发展的事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循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景区旅游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车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二)禁止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禁止占用道路、桥梁、绿地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四)禁止破坏景区标识、标牌、游步道及其他旅游基础设施和游乐设施。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在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二)与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并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认证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五)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七)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不得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本地区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三)为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发布不真实、不准确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四)隐瞒真实情况,哄抬物价,欺客、宰客,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

(六)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商品。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暴力、恐怖内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对旅游设施和游览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显著的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和不正确使用将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巩留县巩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2025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下载:
巩留县库尔德宁、恰西-塔里木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试行).doc
相关链接:
《巩留县库尔德宁、恰西-塔里木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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