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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用热户暖气报修及诉求温馨提示
2026-07-10 12:33   住建局

尊敬的用热户:

如果您在用热过程中,有需要报修及困难诉求时,请您遵循以下流程:

一、没有暖气或感觉暖气不热的问题。

1、自主检查:您先检查自己的暖气管道阀门是否打开、用手触摸管道(立管、供回水管)温度是否正常。如阀门未打开,请将阀门打开;如立管温度正常,供回水管温度较低,请您自行关闭阀门、卸开过滤网堵头、取出过滤网清洗后再安装好、打开阀门。

2寻求物业:如阀门正常,可以寻求物业上门查看具体情况,初步帮您检查供热设施的真实状态,并帮助您解决排气等一些小问题。

3、向供热单位诉求:如果您以上情况都正常(阀门正常打开,立管、供回水管没有淤堵),请用温度计或测温笔测量室内温度(人体温度计、玩具类温度计除外),并在第一时间将您的设施情况、温度情况如实向供热单位反映。

建议用户自备一把活口扳手或管钳、一支温度计,自己拆卸清洗管滤网、测量温度,节省维修费用,减少矛盾纠纷。

二、暖气报修问题。

供暖前夕,二次管网注水施压期间,请您在接到通知后家中留守人员检查设施,对排气阀进行排气。遇到漏水等问题,及时告知物业,并寻求供热单位进行维修。

三、暖气报停问题。

申请停止用暖的用户,务必在供暖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暖后则不能申请停暖。

质保期报修责任: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保修期内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如出现异常天气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对城市热力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热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热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室内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检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室内供热设施超过保修期的,检修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建筑节能达标用户室内温度每日24小时内持续不低于二十摄氏度。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四条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

第三十八条用热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热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权益。

第四十条城镇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计量器具及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分界点外至供热管网小区入口处的供热设施)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养护,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二)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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