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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征集
关于《巩留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05-22 16:42   商务工信局

为进一步深化江苏省对口援伊工作,促进双方深度合作,按照州党委、政府和江苏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依据《江苏省产业援伊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援伊前指201758号)、《关于印发2024年度伊犁州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伊州工信2024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对口援疆政策和用好计划内的产业援疆发展扶持资金项目,我局起草了《巩留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时间2025523-202564,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人:谢成洁

联系电话:0999-5621678

邮箱:2473961367@qq.com

地址:巩留县北二路南侧商务工信局

附件:《巩留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2日

附件:

巩留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江苏省对口援伊工作,促进苏伊双方深度合作,按照州党委、政府和江苏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依据《江苏省产业援伊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援伊前指201758号)、《关于印发2024年度伊犁州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伊州工信2024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对口援疆政策和用好计划内的产业援疆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现设立巩留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规范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巩留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从张家港市对口支援巩留县援疆资金总额中按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支持巩留县产业发展的专项引导资金。

第二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强化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要求前提下,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类项目

1.第一产业:重点支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以及能带动稳定就业和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富民强县的其他农业项目。

2.第二产业: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和“1+10+X+N”产业体系范围内的新建、续建和技改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重点支持落户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招商、员工生产生活与交通等后勤保障配套服务项目(包括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和租赁、企业生产、经营、招工培训等项目)有利于巩留县第二产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3.第三产业:重点支持巩留县特色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项目;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营销等项目;有利于巩留县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子商务等项目;重点支持巩留县地方特色产品自主品牌宣传推广、参展营销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项目。

(二)就业创业类项目

1.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支持多层次、分领域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创业培训等(除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以外的培训项目);支持设立各类专家工作室,开展人才培训和科研攻关;支持建立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支持组织本地人才赴张家港培训培养;支持引进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各类人才。

2.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巩留县零工市场建设及运营,完善巩留县劳动力供需信息资源库,收集发布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在内地设立巩留县劳动力就业服务站和其他管理服务载体,创造条件加快劳动力务工就业。

3.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县域创业载体建设;为创业群众提供贷款贴息、设备补贴、房租补贴等优惠政策。

科技创新类项目

1.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在我县注册的企业,围绕巩留县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产业发展部署通过技术和资源综合集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引领性、标志性项目。

2.重大原始创新。支持在我县注册的企业,围绕巩留县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产业发展部署,实施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储备一批国际国内先进原创技术成果。

3.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点支持5G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迭代升级项目,以及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各类创新孵化载体发展壮大,助力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四)巩留县委、县政府重点支持的有利于巩留县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条件

第四条引导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以及县的各类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和功能区布局;

(二)项目具有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性强等特点;

(三)申报对象应在巩留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财务状况及会计、纳税、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对象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法人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由项目申报主体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初审工作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细则(申报指南),加盖公章后报至援疆工作组和商务工信局

援疆工作组、商务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初步确定产业引导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报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如遇项目调整变更,需将变更内容提交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

援疆工作组根据援疆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向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按其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商务工信局及援疆工作组备案。

监督管理

援疆工作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主体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备案的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

项目申报主体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援疆工作组要求,对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如实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巩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巩留县科技局、张家港市对口支援巩留县援疆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有效期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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