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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征集
关于《巩留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9-01 19:49   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增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质量,现将县国有农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巩留县自然资源局起草的《巩留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91020时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巩留县城镇三区西一路巩留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科(邮编:8354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巩留县自然资源局1楼大厅咨询台现场提交。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999-5622804

4.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18299284216@163.com。

附件:1.《巩留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关于《巩留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巩留县国有农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代章)

202591

巩留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

第一条切实加强巩留县国有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巩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巩留县行政区内除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之外的国有农业生产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具体

(一)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二)园地(果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四)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巩留县行政区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陆地水域其他土地,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部队、监狱等特殊机构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切实解决地类冲突问题。要以“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国有农用地清查工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确保地类认定的一致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经营国有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农业用途之间的相互转换,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四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实际操作中,以自治区下发巩留县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权属界线为准。

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权属界线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可收集详实举证资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级上报申请更正(更新)土地所有权。上级部门批准前,仍按照现有数据成果执行。

第五条农民集体使用国有农用地土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范围,报级人民政府确认(审批划拨)后,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经营

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农业农村局建议删除第六条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县管国有公司作为巩留县国有农用地的管理机构。

其他行政单位、县管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使用权,并将使用权以授权经营方式交由依法授权的国有公司。前期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个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地到期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使用权,并将使用权以授权经营方式交由依法授权的国有公司。前期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授权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审查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377号)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

(一)拟实施区域土地坡度大于25度的;

)在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优先区、自然保护地范围、水源保护地范围内等生态敏感区域的

(三)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公路铁路保护范围、河道湖区水库管理保护范围

)不符合巩留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

)界址不清、权属不清、空间相对位置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自然资源局应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依据国有农用地的耕作条件(包括光照、热量、水资源等自然要素)、区位优势、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承包期限等,进行区域评估和等级划分,每3-5年对国有农用地重新进行区域评估和等级划分,调整基准地价,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定期公布国有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国有公司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租赁工作,可自行办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国有公司应结合土地用途、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农作物生长周期、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者意愿等情况,灵活确定租赁期限,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鼓励耕地和草地以3-5年、园地和林地以5-10年为周期进行发包出租。

第十二条国有公司根据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评估,县级财政、发改、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公开竞价底价。

第十三条报名参加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公开竞价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应足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公开竞价底价50%公开竞价活动中,竞价增幅原则上不低于公开竞价底价5%

第十四条公开竞价活动结束出租方与承租方要签订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合同可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与合同相关的证件复印件、土地的权属证明、土地四至范围坐标及宗地图、其他(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等)应当作为合同必要附件。

第十五条公开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应当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等级、出租年限、承租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出租人公布结果,不得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手续全部办结后,国有公司应当对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七条国有农用地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租赁期限为一年的,承租方应先缴纳土地租赁费再签订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应约定于每年10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土地租赁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解除合同并重新启动公开竞价程序。

第十八条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其经营风险由土地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租赁期限届满,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二十建设与农业生产科研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二十一国有公司收取的国有农用地租金用作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纳入公司会计账簿,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资监督监管程序和出资人权责对公司进行管理,所收取的国有农用地租金主要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管理保护利用、调查规划和土地开发。

二十二符合以下使用条件的国有农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可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划拨)至土地使用者:

(一)国家重大项目民生保障生产用地;

(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等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国有农用地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矛盾纠纷、涉访涉诉问题按照“谁出租、谁管理、谁收益”原则,由发包方负责调处应诉所在乡镇(片区)应积极配合,做到矛盾不上移。

第四章不动产权登记

二十四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依法租赁国有农用地经营权期限5年(含)以上的权利人,依据批准文件或合同约定,可以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经营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由国有公司法无偿解除发包合同:

(一)未经批准或超过开发利用面积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的;

(三)因权利人自身原因闲置、撂荒国有农用地超过两年的;

(四)因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农用地沙化、盐碱化、土壤污染、耕作层破坏的;

(五)权利人未按照批准用途或者合同约定经营使用国有农用地的;

(六)既未实现合同目的,又不履行合同项目的;

合同约定文件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欠缴土地租金,经催缴后仍然未按期缴纳的;

因单位组织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农用地的;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其他情形。

第二十各乡镇(片区)要全面清理未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发包出租国有农用地,对发包主体不适合的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予以废除。

第二十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发包出租的国有农用地如存在承包方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符合行使合同权解除条件的,应予以解除合同。

三十已依法解除、废除合同的自然人、企业、组织,应立即停止土地占用经营行为,自行清理已违法转让、转租的土地,清退违法收取的各类费用,积极配合土地清理收回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十一土地清理收回规范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生第一,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二)坚持慎重稳妥,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三)坚持依法依规,维护法律权威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高效处置利用原则

第六章部门职责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农用地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摄影、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调查国有农用地利用现状,对行政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进行调查确认;依法受理土地开发审批;依法查处擅自开发国有未利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不动产权登记。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国有农用地农业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农业产业规划或农业种植用途管制;严格推行高效节水灌溉模式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耕地“非粮化”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配合家庭承包之外的国有农用地权属审查。

(三)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地、草地的管理和认定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草地和毁林、毁草开垦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负责开展林地、草地分类调查,配合做好林地、草地确权不动产权登记。

(四)县发改委:负责国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审批备案。

(五)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国有公司开展业务租赁费用的收缴和监督管理;保障国有农用地调查、管理、建设、经营等所需经费。

)县水利局:负责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水资源前期论证,对擅自开发利用的,不得供水灌溉;依法向国有农用地承租人收缴水费、水资源(税)费。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等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国有农用地的权属纠纷调处,对拟承租人提出经营能力的意见。协调落实辖区国有农用地农业基础设施(路、林、渠、桥等)保护、维护、管理等工作

)国有农用地管理涉及的司法、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三十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维护国有土地资产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三十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农业生产等产业规划并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二)不得弃耕、闲置、撂荒、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禁止在蔬菜、果树、中草药种植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四)禁止违法占用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农化”行为。

(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毁坏占用林木、草原、湿地非法开垦

(七)不得擅自在国有农业用地内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及临时设施;

)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农用地。

针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信息共享定期公布国有农用地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形成办案长效机制

三十八在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工作中,禁止出现以下七类问题:

(一)国家公职人员(含退休)承包或套用他人名义违规经营土地问题;

(二)承包价格不合理问题

(三)欠缴水费、水资源费、承包费问题

(四)合同面积与使用面积不一致问题

(五)农用地使用经营程序不规范问题

(六)承包期限不合规问题

(七)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问题

发现以上问题,土地发包方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申请司法介入处理。

三十九在国有农用地清理清查和规范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拒绝配合、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违法违规集会游行示威的,一律按《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置。

四十在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公开竞价活动中,恶意竞价、蓄意破话、扰乱秩序或围标串标者,取消资格并公开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国有农用地公开竞价;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四十二巩留县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照本办法执行。县属国有农林场参照本办法管理。

四十三条各责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国有农用地管理职责。

四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巩留县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发包租赁工作规范(暂行)

附件1

巩留县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

发包租赁工作规范(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杜绝承包期限不合规、承包价格不合理、使用经营程序不规范、合同面积与使用面积不一致、公职人员违规经营土地等国有农用地管理突出问题,全面实行国有农用地发包租赁公开竞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

1.内涵

本规范所称招标发包出租国有农用地,是指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拍卖发包出租国有农用地,是指国有公司发布拍卖公告,由竞租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挂牌发包出租国有农用地,是指国有公司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发包出租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租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国有农用地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3.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国有农用地范围

1)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国有公司使用的巩留县行政区内除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之外的国有农业生产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2)以发包出租、租赁、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不适用本规范。

3)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地,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不适用本规范。

4.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国有农用地组织实施

4.1实施主体

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由国有公司组织实施。

4.2组织方式

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国有公司自行办理;

2)国有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4.3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实行集体决策。国有公司组织县级财政、发改、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成立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发包出租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4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主持人

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活动,应当由国有公司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主持。

4.5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程序

1)公布发包出租计划;

2)编制确定发包出租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编制发包出租文件;

5)发布发包出租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合同,公布结果;

9)交付土地;

10)资料归档。

4.5补充规定

国有公司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协调决策机构备案。

二、公布计划

1.国有公司应当将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向社会公布,落实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2.国有公司公布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计划,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3.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计划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国有公司提出用地申请。

4用地预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计划内的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国有公司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计划和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租,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5.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要求、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意向的国有农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租人;其他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租人。

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编制确定发包出租方案

1.编制方案

国有公司依据计划,编制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方案应当包括:地块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公开竞价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地类土地具体用途、面积及其各自年限。

2.方案审查

方案应报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协调决策机构审查备案。

四、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1.地价评估

国有公司应当根据地块的条件和市场情况,组织对地块发包出租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国有公司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2.确定底价

有底价发包出租的,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底价和投标、竞租保证金。招标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公开竞价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五、编制发包出租文件

国有公司应当根据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文件。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发包出租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发包出租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2.拍卖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发包出租公告

2)拍卖发包出租须知

3)竞租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成交确认书

6)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合同

7)其他相关文件

3.挂牌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发包出租公告

2)挂牌发包出租须知

3)竞租申请书

4)挂牌竞租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六、发布公告

1.发布公告

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公告应当由国有公司发布。公告应当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农用地招标发包出租公告”“国有农用地拍卖发包出租公告”或“国有农用地挂牌发包出租公告”;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农用地公开发包出租公告”,发布公开发包出租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2.公告内容

2.1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水土条件、年限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2.2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水土条件、年限等;

3)竞租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租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租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2.3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水土条件、年限等;

3)竞租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租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租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国有公司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国有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七、申请和资格审查

1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2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规定的投标、竞租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租人提出竞租、竞投申请: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③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⑤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②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联合竞租、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合同时的受租人;

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经营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租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合同。

3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

出租人应当对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租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租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租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4出租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5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租人咨询,出租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发包出租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租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八、公开竞价活动实施

1.投标

1.1国有公司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2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1.3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1.3.1评标小组由出租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国有公司可建立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1.3.2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3.3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4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1.3.5评标要求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1.4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1.5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租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拍卖

2.1国有公司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2.2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宣布竞租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租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水土条件等;

4)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5)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6)竞租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租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8)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租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2.3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拍卖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租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过程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3挂牌

3.1国有公司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3.1公布挂牌信息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年期、水土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2竞租人报价

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报价。

竞租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租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3确认报价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租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3.4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租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租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租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4.1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租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发包出租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发包出租不成交。

3.4.2有竞租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租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发包出租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3.5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租资格的竞租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租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租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租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租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发包出租底价者除外。

3.6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挂牌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发包出租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挂牌过程应当制作挂牌笔录。

九、签订合同公布结果

1签订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租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租保证金

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租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租人交纳的投标、竞租保证金,出租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公布结果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结果通过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公布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水土条件、土地级别、年限、受租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出租人公布发包出租结果,不得向受租人收取费用。

十、资料归档

公开竞价手续全部办结后,国有公司应当对宗地公开竞价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发包出租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宗地信息及相关资料;

3)宗地评估资料;

4)宗地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

5)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方案;

6)宗地发包出租方案审查备案记录;

7)招标拍卖挂牌发包出租文件;

8)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

9)《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10)《国有农用地发包出租合同》及结果公布资料;

11)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关于《巩留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杜绝承包期限不合规、承包价格不合理、使用经营程序不规范、合同面积与使用面积不一致、公职人员违规经营土地等国有农用地管理突出问题,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审查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农领办﹝2024﹞35号),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乡镇开展工作。结合国有农用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察县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先行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8个部分,分别是总则、所有权与使用权、管理与使用、不动产权登记、监督和规范、部门职责、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对国有农用地的定义、管理、经营和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附件是《巩留县国有农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发包租赁工作规范(暂行)》,对国有农用地公开竞价流程做出明确规定。

五、参考资料

1.《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察政办201742号

2.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10号)

3.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规发〔2022〕3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四项相关制度文件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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