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农用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大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及大型货运车辆(重型货车、大型挂车等)规范停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停放区域及行为
(一)严管区域与禁停行为重点管控区域:
城区主干道(含团结路、新华路、迎宾路、东买里路、卡布其海路、幸福路、静和路、公园路、皮毛厂路、文化路、雪岭路)、商业街区、公共停车场周边、学校、医院及居民小区出入口周边。
(二)严禁以下停放行为:
1.禁止在城区主干道、县城主次干道、农村公路主路的路边(含路肩)停放,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2.禁止占用人行横道、公交站点、消防通道、交叉路口及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等道路附属设施停放,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及应急救援。
3.禁止在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医院门口、市场周边、村社聚居区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区域停放;禁止在桥梁、隧道、交叉路口、急弯陡坡等视线不佳或交通关键节点停放。
4.禁止双排停放、斜列停放、占用多个停车泊位停放,不得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区域随意停放。
5.禁止在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
6.禁止停放长期占用公共泊位的“僵尸车”。
7.禁止占用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二、允许停放区域及要求
1.优先停放在车主自有院落、企业专用停车场或经批准的专用停车场内,停放时需规范有序,不得占用停车场公共通道。
2.农用机械在农忙作业期间,可临时停放在田间地头、农田作业区等不影响交通和公共利益的区域,不得侵占耕地或破坏农田设施。
3.临时停放时需拉紧手刹、关闭电源,大型货运车辆需设置警示标识;农用机械需妥善放置农具,防止部件脱落损坏公共财物或引发安全隐患。
4.县城统一停放在巩留县星期天巴扎停放点。村(社区)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划分,统一停放在空旷位置。乡镇加强停放点管理。
三、限行要求
1.入城许可:确需入城的,须经巩留县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并办理入城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限行范围:东至S242-蝶城大道(不含)以西、西至迎宾路-国道578路交汇处(不含)以东、南至578国道(不含)以北、北至环城北路(不含)以南的城区核心区域。
3.高峰禁行:每日08:50-10:00、13:45-16:00、19:45-21:15三个时段。
4.通行与停放管理过境绕行路线:经环城东路、环城西路、578国道绕行。
四、监管与处罚措施
1.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定点检查、流动巡逻等方式,严查违规停放行为。
2.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驾驶人在现场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不驶离的,依法拍照取证、开具违法告知单;严重影响通行的依法予以拖移,产生的拖车费用由车主承担,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僵尸车”由城管部门通知限期清理,逾期未处理的强制拖移处置。
4.违规停车造成道路设施损坏、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由车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宣传与引导
各相关部门、乡镇(片区)、村(社区)通过宣传栏、微信群、广播、入户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本公告内容,引导车主自觉遵守停车规定,提升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巩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