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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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350274/2024-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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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巩留县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巩留县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次数:   【字体:

辖区名称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公安厅 警车登记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 100元 -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公安厅 警车登记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 10元 -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公安厅 警车登记 - 行驶证工本费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 10元 -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公安厅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台湾居民定居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8元 -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公安厅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台湾居民定居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8元 -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司法厅 纳税状况公证 - 纳税状况公证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 150元 -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司法厅 学位公证 - 学历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50元 《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司法厅 学历公证 - 学历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50元 《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司法厅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50元 《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设采矿权登记 -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1平方千米1000元/每年 -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设探矿权登记 - 探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按照规定收费。 -
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延续登记 -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1平方公里1年1000元 -
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延续登记 -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设探矿权登记 -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第4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20条。 《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测绘生产成本费定额》、《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 -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设采矿权登记 - 采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按照规定收费。 -
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保留登记 -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延续登记 - 采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按规定收费 -
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变更登记 -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1平方千米1000元每年 -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变更登记 -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变更登记 - 采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按照规定收费 -
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 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1平方千米1000元每年 -
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1平方千米1000元每年 -
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1平方千米1000元每年 -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采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按照规定收费 -
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1平方千米1000元每年 -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采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按照规定收费 -
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采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按照规定收费 -
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1平方千米1000元每年 -
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采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按照规定收费 -
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采矿权出让收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按照规定收费 -
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教育厅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 自学考试费 关于调整我区自学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 35元/科次 -
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体育局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新疆发改委关于自治区境内攀登山峰活动收费事宜的批复 攀登山峰活动收费标准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对外称“中国登山协会”)1996年制定标准执行。 申请人未按规定工作日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文件和材料,需交纳加急办理申请费每团∕1000元人民币。 三、攀登山峰活动收费标准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对外称“中国登山协会”)1996年制定标准执行。(国内登山团队参照外国登山团队收费标准,按50%收取相关费用) -
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注册测绘师 - 注册测绘师考试考试费及考务费 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有关规定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及考务费《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每人每科93元,《测绘案例分析》每人97元。 -
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劳动鉴定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第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收费标准为每件300元。 300 -
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费及考务费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规定。 按照最新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根据报考人员所选科目,合计收费。 -
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 500元/件 -
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注册建筑师 -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试费及考务费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规定。 按照最新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报考人员所选科目,合计收费。 -
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注册建筑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试费及考务费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规定。 按照最新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报考人员所选科目,合计收费。 -
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 300元/件 -
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 300元/件 -
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
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 300元/件 -
4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2号)及国家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 按照最新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及国家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根据报考人员所选科目,合计收费。 -
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降低我区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基准价格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9) -
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鉴定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实报实销 -
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国家级权限) -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2号)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以及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2号)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 - 草原植被恢复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 第一条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3、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畜牧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2〕7号) 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草原不同类型分别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 2、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 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下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草原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5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 (四)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五)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文化、体育、交通、水利设施等。 -
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境外生产药品上市许可(含一次性进口) - 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 2000元 -
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许可 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许可 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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