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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信息公开
巩留县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2026-01-21 17:18   科学技术局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层级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科学技术局 巩留县科学技术局 县级 负责本级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负责本级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的;
3.违法“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
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推进、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和技术经纪活动;(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员;(五)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巩留县科学技术局 巩留县科学技术局 县级 负责办理本级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负责办理本级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实施市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技术合同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受理的;
2.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工作予以登记的,登入国家技术合同登记数据库的项目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的予以登记的;
3.对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审核不严,出现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出现违法、违纪合同的;
4.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6.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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