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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2025年修改版)
2026-08-27 10:20   应急管理局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2025年修改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行政许可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下列项目经营许可证核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1.负责权限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对被许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对未经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许可决定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六条第一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予以许可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而不撤销许可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许可中要求被认可单位购买指定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或者在许可中收取费用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后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延期、重新申请)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行政许可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证核发 1.负责权限内企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2.对被许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对未经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许可决定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予以许可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而不撤销许可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许可中要求被认可单位购买指定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或者在许可中收取费用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目: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应急管理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下列金属冶炼建设项目:(1)黑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2)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四条第二项第四目: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含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办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4.机械铸造企业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相关工作 1.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对被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审查决定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审查擅自建设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许可的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在安全生产许可中要求被许可单位购买指定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或者在安全生产许可中收取费用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救援和报告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救援和报告职责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相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相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事故责任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6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虚假报告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3.3..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7月1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特种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特种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原料和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原料和制品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级 负责县市本级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未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未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对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对违反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对违反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对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三十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对违反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佩戴、使用、保管、报废等要求以及各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对违反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矿用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矿用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生产经营危险物品未建专门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经营危险物品未建专门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对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作业人员危险作业资格、条件及其身体、心理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二)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确认作业人员掌握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四)负责现场作业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理。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对违反安全风险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安全风险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对违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对多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多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违反员工宿舍和安全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员工宿舍和安全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对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对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对违反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至第七项和第九项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对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备相关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备相关事项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采购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采购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对矿山企业违反机电、有毒物质、顶帮、边坡、瓦斯检查、防火、探水、通风、放射防护、防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矿山企业违反机电、有毒物质、顶帮、边坡、瓦斯检查、防火、探水、通风、放射防护、防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对食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食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对尾矿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尾矿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对地下矿山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地下矿山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对为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为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对批发经营烟花爆竹企业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八)其他事故隐患。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批发经营烟花爆竹企业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对设置户外广告、宣传牌或搭建构筑物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在临街、临交通道路和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标牌或者搭建的构筑物,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障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设置户外广告、宣传牌或搭建构筑物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消
申请实施主体变更为住建部门。
69 对改变建筑物用途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改变建筑物用途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对骗取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骗取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对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24年9月13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
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决定送达当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4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负责本级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决定送达当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5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16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决定送达当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6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负责本级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决定送达当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7 安全生产查封扣押 1.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级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障碍物清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法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822 号,已经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自然灾害救助紧急征用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79 对非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非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查封扣押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对重大事故隐患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重大事故隐患代为治理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警戒疏散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警戒疏散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征用 行政强制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四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征用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对自然灾害救助紧急征用 行政强制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自然灾害救助紧急征用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5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负责本级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计算缴纳罚款的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
2.经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加处罚款决定。
3.派出执法人赴现场进行执法,当事人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4.公开监督电话,监督罚款收缴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709号令修正)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6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发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评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1.依法行使行政给付权;
2.公正、公开给付。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给付程序;公示给付依据、给付条件。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给付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给付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义,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0 号(2019 年应急部令第 1 号公布,2026 年 5 月 17 日修订,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和规范全国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事故调查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事故调查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修订)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16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告知的检查事项不予告知的;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5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告知的检查事项不予告知的;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6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
    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负责本级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告知的检查事项不予告知的;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7 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8日印发)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七十二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
第二十二条:对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被评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地、州、市、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0万元。
伊犁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处 地州市级 负责地州市本级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奖励 1.按规定实施奖励;
2.依法保守获奖人秘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奖励行为。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
2.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七十二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伊犁州应急管理局 办公室、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处 地州市级 负责地州市本级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按规定实施奖励;
2.依法保守获奖人秘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奖励行为。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对举报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举报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功人员的奖励 1.按规定实施奖励;
2.依法保守获奖人秘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1.按规定实施奖励;
2.依法保守获奖人秘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822 号,已经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1.按规定实施奖励;
2.依法保守获奖人秘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
    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负责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
2.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或奖励对象并公示。
3.制定表彰文件,公开表彰人员名单。
4.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5.整理表彰过程性文件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二十四条:地震行政奖励的一般程序是奖励的提出、审批、公布、授奖和存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2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规范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发布,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六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新党厅字〔2018〕76号)
    第十五条第七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制度,组织考核、奖惩;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考核情况与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职评定挂钩。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执行。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1.公正实施考核;
2.发挥考核促进工作的作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考核程序;公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
2.制定考核制度规范。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2.利用考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目标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目标考核 1.公正实施考核;
2.发挥考核促进工作的作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考核程序;公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
2.制定考核制度规范。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2.利用考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1.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备案 1.符合条件的即办;
2.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 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备案 1.符合条件的即办;
2.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 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部门预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部门预案备案 1.符合条件的即办;
2.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 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1.符合条件的即办;
2.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 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1.符合条件的即办;
2.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2〕40号)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至(四)档案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原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重大危险源备案 1.符合条件的即办;
2.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安监总统计〔2016〕70号)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及时、准确统计报告事故。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822 号,已经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受害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调查和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由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及时、科学调查评估森林火灾。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制度。
【法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822 号,已经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调查和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由州、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2.对森林火灾调查评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及时、科学统计、核实水旱灾害损失。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水旱灾害报告统计制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水旱灾害的;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水旱灾害统计资料的;
3.对水旱灾害统计核实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规章】《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新安监政法〔2017〕37号)
     全文适用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的出具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填报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事故认定书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填报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事故认定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新安监政法〔2017〕37号)
    “凡录入事故统计信息系统并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取得职业病诊断书、报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职业病认定书的,保险公司无条件赔偿;未录入事故统计信息系统,或者未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不能检索的事故或者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出具事故认定书的;
2.对符合条件的事故不予认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装置的组织迁移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十九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第二十六条: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装置确需迁移的,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迁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
区级
负责县市
区级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装置的组织迁移上报
负责县市
区级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装置的组织迁移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法规和程序接受迁移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进行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3.作出组织迁移决定。
4.迁移后进行迁移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6.指导监督下级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1年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相关情况自改正之日起30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报送。制定机关自行改正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报送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资料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发生较大事故和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1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14 对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15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16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17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备案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备案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18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19 对化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化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0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5号,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1 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774号公布,2024年5月1执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3.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5.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5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2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774号公布,2024年5月1执行。
第六十一条: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4.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6.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6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3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774号公布,2024年5月1执行。
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7.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7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4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负责县市区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决定送达当事人。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8.对下级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5 对建设单位将煤矿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6 对煤矿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7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8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29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煤矿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0 对煤矿工程建设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1 对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2 对煤矿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3 对煤矿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4 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5 对煤矿建筑装修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6 对将煤矿建设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7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未按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33 号,2015 总局令第 81 号修正)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8 对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39 对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0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1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2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3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4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5 对煤矿企业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6 对煤矿企业违反危险物品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7 对煤矿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8 对煤矿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49 对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0 对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1 对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节能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2 对煤矿工程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煤矿工程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
2.出具检查通知书。
3.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7.对下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3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774号公布,2024年5月1执行。)
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
2.出具检查通知书。
3.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7.对下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4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内煤矿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
2.出具检查通知书。
3.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7.对下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5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774号公布,2024年5月1执行。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4.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5.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指导监督责任:
6.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7.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8.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6 对举报案件的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
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辖区内对举报案件的核查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4.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5.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指导监督责任:
6.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7.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8.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7 停产整顿煤矿的复产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774号公布,2024年5月1执行。)
    四十八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监督停产整顿煤矿企业的复产验收 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4.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5.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指导监督责任:
6.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7.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8.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8 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征用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822 号,已经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可以征用场地、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灭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地州市本级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征用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59 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煤矿企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辖区内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煤矿企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措施 1.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增
160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9〕81号)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和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奖励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的奖励额度建议和执法决定、证据等情况,作出奖励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科 县市区级 负责地州市本级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1.按规定实施奖励;
2.依法保守获奖人秘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9〕81号)
第五条:自治区和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协调、分办、督办、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网站地址、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奖励不予奖励的:
2.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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