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为规范节日市场经营秩序,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过期食品、未明码标价、销售过期化妆品等突出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警示全县经营者严格依法经营、履行主体责任。
案例一:巩留县某商行虚构、夸大商品的保健功效案
2025年11月10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巩留县某商行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组织50余名中老年人免费提供理疗服务并播放录制讲座课件,宣传一款名为“彝新牌曲红银杏叶灵芝胶囊”的产品。查看“彝新牌曲红银杏叶灵芝胶囊”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盒,发现该款产品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只有辅助降血脂,但是当事人播放的录制讲座课件宣传内容里宣称:具有降血脂、润肠通便、降低总胆固醇、降血糖、双向调解血压、抑制细胞内皮的分化、保护糖尿病的胰脏损伤、抑制癌细胞增长、预防脑中风等24项功能,其宣传的保健功能远超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健功能内容范围。存在虚构、夸大商品的保健功效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巩留县某商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26年1月9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巩留县某商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饮料、食品及货架上的商品均未标示(张贴)价签,且商品外包装上也未见标注价格,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整改完成。同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店的饮料、食品及销售货架上的商品仍存在未标示(张贴)价签,且商品外包装上也未见标注价格。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三:巩留县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案
2026年1月4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巩留县某五金店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抽检结果为不合格,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复检相关事宜,执法人员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涉案产品进行了现场封存,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存在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四:巩留县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2025年12月21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巩留县某公司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VIB)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抽检结果为不合格,12月22日我局向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公司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并向我局递交了复检申请书,当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现场笔录,确认该公司抽检的相关产品均已销售完,12月29日,经双方同意,我局向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递交了质量复检委托书。2026年1月27日,我局收到该公司报告单,其复检结果为不合格,1月28日,我局向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存在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五:巩留县某院使用过期的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等医疗器械案
2026年2月3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巩留县某卫生院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在该卫生院检验科的医疗器械储存柜内摆放的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外包装标识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402236,生产批号:202401A910,失效日期:20260122等2个品种2个批次共48份医疗器械过期,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案例六:新疆某有限公司巩留分公司经营奥德声助听器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1月26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有限公司巩留分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其经营奥德声助听器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七:巩留县某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普纤娜美白面膜等化妆品案
2025年12月25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综合商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区货架上摆放的21个品种21个批次共114盒(瓶)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没收过期化妆品并处罚款。
案例八:巩留县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5年12月17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教育局工作人员反映,近期有学生在巩留县某酒店举办生日聚会,期间有两名九年级学生前往巩留县某便利店购买了啤酒,商家未询问核实学生身份信息,导致学生购买酒水后聚会饮酒,影响恶劣。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某便利店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酒水经营,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调取涉案时间的视频监控发现,两名疑似未成年人的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9瓶啤酒,整个过程,销售人员并未对其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九:巩留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6年1月6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二楼就餐区北侧的桌子上摆放了大量待售的杯装酸奶,该批酸奶未放入冷藏设备内存储,酸奶外包装上标注的贮存条件为2℃-10℃。存在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十:巩留县某蔬菜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1月12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巩留县某蔬菜水果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内食品销售货架上摆放哈勒食甫番茄酱、乎玛热木白胡椒粉、乎玛热木炒芝麻等3种13瓶超过保质期食品,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
此次通报的案例,涉及群众日常消费的多个重点领域。全县各类经营主体要深刻吸取教训,严守法律底线,规范经营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强化节日期间巡查监管和执法办案,全力保障春节市场安全稳定,守护群众安心过年。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