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治作用,切实统一执法裁量尺度,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今年查办的8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巩留县某家常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6月2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家常菜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墙面、餐桌等醒目位置未张贴、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存在未落实防止食品浪费相关举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巩留县某综合商店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8月12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克吐别克市监所执法人员在对某综合商店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获货架待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其中包括标识“NestleNANOPTIprO”的进口奶粉(净含量800r/g)、标识“NestleKawaMYЛbTN3ЛAKOBAA”的进口米糊(净含量200r/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巩留县某摩托车维修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7月22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摩托车维修部时发现,该店待售两辆绿佳电动自行车(车架号分别为362022605500503、362022605500572)均私自加装后座后靠背。2026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于2026年6月22日通过微信渠道,以单台1300元的价格从伊宁市某电动三轮车店购进上述两辆车辆,车辆购进时已在伊宁市申请登记了牌照号。购进后为了便于销售,当事人擅自为车辆加装后座后靠背,截至检查当日,两辆改装车辆尚未售出。经比对巩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车辆合格证及上牌原始样式,确认涉案车辆属于非法改装车辆,当事人存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的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巩留县某电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5月20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反映巩留县某电瓶商行售卖假冒伪劣中石油昆仑防冻液。2026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商行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待售“昆仑之星”乙二醇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HCE-Ⅱ-40)9桶,单桶净重9.5kg,并依法拍照取证。经“昆仑之星”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润滑油分公司鉴定,其中7桶产品非该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也不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巩留县曾某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使用店堂告示作出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案
2026年5月9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服装店内摆放、张贴“无忧退换货”公示牌及桌牌,公示内容写有“会员特权”,包含“注册会员”“积分抵现金”“免费熨烫衣服”“免费饮品”四项内容,公示牌和桌牌的底部标注“会员特权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同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悬挂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巩留县某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案
2026年6月8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某企业生产销售的空心菜苗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标签不规范问题。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在其空心菜苗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芽领地绿色有机”字样,并在产品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宣称“富含维生素C、维生素E、胡萝卜素、膳食纤维及钾、钙、铁等矿物质、含独特植物多糖等营养成分”等信息。核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绿色有机认证证书、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其宣传的营养成分内容未按国家标准标注营养成分表及营养素参考值占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巩留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2026年7月27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反映在巩留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凡士林肌肤柔嫩乳未标注使用限期。7月29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该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2瓶凡士林烟酰胺亮肤润肤乳(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210504),2瓶凡士林倍护特润修护身体乳(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皖G妆网备字2021500974),共4瓶化妆品未标注使用期限,涉案产品货值2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巩留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店药师不在岗违规销售处方药案
2026年3月31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店当日11时21分,在经资格认定的在岗执业药师李某不在岗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片1盒,现场调取药品外包装、说明书及销售小票予以佐证。涉案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23370,批号2512024,生产日期2025年12月04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03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