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林草资源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全县林草资源保护意识,“以案为鉴”“以案警示”,现公开通报一批毁林毁草典型案例。
一、破坏林地类案件
(一)案例一:某公司擅自占用林地案
2023年9月,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0.298961公顷(4.48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巩留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并处罚款29896.10元。
(二)案例二:杨某某超规定采伐林木案
2025年3月,塔斯托别乡英塔木村杨某某未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超规定采伐杨树73株,采伐蓄积量3.9059m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条之规定。2025年6月,巩留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补种树木146棵,并处罚款3282元。
二、破坏草地类案件
(一)案例一:某公司非法使用草地案
2024年,某公司在巩留县吉尔格郎乡草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超草原征占用手续范围非法使用草地14.16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于非法使用草地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巩留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4009元。
(二)塔某某非法开垦草原案
2024年,塔某某在提克阿热克镇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开垦草地,造成草地资源破坏,破坏面积为9.58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巩留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违法所得958元,并处罚款1916元。
(三)居某某非法开垦草原案
2024年,居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塔斯托别乡非法开垦草地,造成草地资源被破坏,破坏面积为8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巩留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600元。
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类案件
(一)案例一:也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5年,也某在巩留县国有林区以食用和出售获利为目的,利用犬捕的方式猎捕了一只狗獾,构成了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第22条、第24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也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一只狗獾死体,并处罚款2000元。
(二)案例二:哈某非法采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2025年,哈某在巩留县国有林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出售获利为目的,采集、出售野生贝母1.5千克。当事人哈某非法采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第二款、第18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之规定,对哈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哈某非法所得的野生贝母和违法所得资金150元,并处罚款375元。
(三)案例三:堆某非法采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2023年,堆某在巩留县国有林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出售获利为目的,采集野生甘草种子。当事人堆某非法采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第二款、第18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之规定,对堆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资金1867元,并处罚款1867元。
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是保障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核心基础。为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维护林草自资源管理秩序;下一步,巩留县将持续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和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力度,对破坏各类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希望全县各族干部群众自觉抵制并举报各类破坏林草湿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生态保护活动,主动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共同守护好巩留县的绿水青山。
特此通报。
巩留县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公安厅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天西局分局巩留林区派出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