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自治区政府网 伊犁州政府网 欢迎访问新疆巩留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首页  |  走进巩留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信息公开>>行政处罚 >>正文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贾广航)
2026-09-14 19:57   文旅局

当事人:贾广航

公民身份证号:411121********6517

住所:河南省舞阳县姜店乡牛庄村4号

本机关于2026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文综罚告字〔2026〕002号。本局就本案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你联系,通知你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电子送达地址,你以没时间为由拒不到场,既不确认送达地址,也不明确表态是否接受电子送达。本局按照你的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姜店乡邮寄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投递过程中投递员电话联系到你本人,你明确拒收,邮件被退回。已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文书。

经调查,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文综罚告字〔2026〕002号(详见附件)。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办公室121室

联系人:苏小燕联系电话:0999-5620792

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6年9月14日

【关闭窗口】
 

开办单位:巩留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承办:巩留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巩留县人民政府行政楼三楼

联系电话:0999-8682004 邮编:835400 网站标识:6540240001 技术支持:

新ICP备19001402号-1 新公安网备6540240265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