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 巩留县库尔德宁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努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址: 新疆伊犁巩留县库尔德宁镇新和村。
我局于 2026 年 7 月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排查小流域及小微水体排查时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巩留县库尔德宁镇污水处理站存在私设暗管,偷排污水。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库尔德宁镇政府在污水处理站北侧50米处观察井内私设一根长约30米的排污管道,处理后的废水通过该暗管直接排入北侧农田灌溉渠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群众电话举报记录,用于证明案件线索来源;2、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7月20日、2026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20日)及现场勘验图,用于证实巩留县库尔德宁镇人民政府的违法事实;3、巩留县库尔德宁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7月20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巩留县库尔德宁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污水处理站招标成交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7月20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5、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照片、视频(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20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6、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巩罚告〔2026〕2号)处罚内容和依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现于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18日该镇政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对暗管进行拆除。该违法行为发生、终了均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且法典对应法则未轻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水日排放量(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5万吨;废水类别:生活废水;排放去向:V类水体。处罚款人民币145000元整(壹拾肆万伍仟元整)。案发后,当事人能够充分认识自身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落实整改,第一时间拆除私设暗管。我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违法排污暗管已全部拆除,污水外排问题已彻底整改到位,违法状态已完全消除。2026年9月2日,巩留县库尔德宁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当事人具备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裁量情形,经我局案件审核讨论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原处罚金额减免25%,减免后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08750元)。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8750元整(壹拾万零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