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工业园区中心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8月5日)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8月6日),用于证实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由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8月5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身份情况;
3.由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2026年8月5日),用于证实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情况;
4.由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8月5日),用于证实法人身份情况;
5.由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026年8月5日),给倪某授权,用于证实被询问人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6.由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生产车间、生产线设备等资产的价格评估报告(新邦怀评报字[2026]46号),用于证实该公司资产评估鉴定市场价值。
7.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照片(2026年8月5日),用于证实伊犁绿野禾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8.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6年8月5日),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9.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用于证实该公司的项目类别及环评类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7日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巩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现于2026年8月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处罚金额轻于法典,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公司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处理。 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中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陆佰元整(134600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 9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