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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留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3-24 17:16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巩留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巩留县住建局起草了《巩留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64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2910359496@qq.com

2.电话:0999-5622372

联系人:李璐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6324

巩留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巩留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巩留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巩留县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及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因地制宜的原则。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四条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应设立维修资金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设备,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交存管理

第五条维修资金交存主体包括:

(一)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内非住宅及与住宅结构相连非住宅的业主;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

第六条结合巩留县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房屋建筑类型及成本,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交存:

(一)本办法生效后通知交付新建房屋进行续交、补交的房屋:

1.多层住宅(含配套商铺)按建筑面积50/㎡交存;

2.设电梯的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60/㎡交存;

3.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90/㎡交存;

(二)本办法生效前已通知交付,但业主未进行首次缴纳的房屋仍按房屋首次交易总房价款的2%交存

第七条交存要求及方式:

(一)业主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足额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的,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二)未出售的商品房,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付,房屋出售时由购房人交纳并冲抵垫付款。

第八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

(一)维修资金应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设帐,分列每套住宅的分户账,确保账实相符。

(二)县住建局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专户管理银行,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九条产权转移及资金处理:

(一)因买卖、赠予、继承等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已交存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随房屋产权一并过户,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不予退还。

(二)因房屋征收补偿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持身份证件、房屋征收协议(或房屋灭失证明)及街道办事处证明,提取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二手房过户时,申请人应提供维修资金交存凭证;不能提供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交存凭证丢失或未建立专户的,由维修资金监管部门查询后出具证明或免交证明,房屋登记部门凭证明办理手续。

第十条维修资金续筹:当一幢楼或一个分户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大会应组织续筹,续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组成的续筹小组制定,报县住建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基础、承重结构、外墙、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电梯、消防设施、路灯、给排水管道等)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维修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决策要求:

(一)一般维修项目: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报社区审核。

(二)紧急维修项目:发生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消防设施故障等紧急情况,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先行组织维修,再按规定报社区审核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一)代管期间(业主大会成立前):

1.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维修申请、维修方案、预算及业主同意材料,社区初审后报县住建局;

2.县住建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审核;

3.工程竣工后,经国家规定标准验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专户管理银行划转资金;

4.申报决算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需经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部门审定,审核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1万元以下的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定,不得收取费用。

(二)业主大会自管后:

5.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含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6.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报社区审核

7.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

8.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县住建局申请;

9.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10.业主委员会或县住建局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银行划转资金至维修单位。

第十四条资金补充来源:经业主大会同意,利用住宅区共用部位设置广告、共用场地停放车辆及共用设施设备租用等收取的费用,扣除税金、成本及业主大会确定的开支后,应全额存入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维修工程监管:县住建局应对代管期间的维修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工程结算预留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回访无质量问题予以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住建局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存、使用、划转等流程;

(二)定期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时公示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结余等情况,接受业主查询;

(四)查处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依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向业主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使用维修资金;

(三)配合县住建局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专户管理银行应按委托管理协议,做好维修资金的存储、划转、计息等工作,定期向县住建局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资金收支明细对账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维修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巩留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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